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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條款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超商」)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通」)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拍賣」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拍賣」其他服務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代收款項規則」),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名詞定義

1.賣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2.買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3.「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服務範圍包含「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

4.「超商取貨服務」:指賣家將商品交付予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為寄貨)後,由超商安排轉由大智通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之超商門市,以便於買家在指定收件之超商門市取貨(以下稱為取貨)之服務。

5.「超商取貨付款服務」:除包含超商取貨服務外,尚包含賣家委託超商於買家取貨時,代賣家向買家收取貨款,並委託超商將所收取之款項先行交付予露天拍賣,再由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指定之銀行帳戶之服務。

二、費用

1.賣家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1)「超商取貨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賣家應於寄貨時一併支付予超商,並由超商開立發票予賣家。(※原價$60元,優惠價$49元,優惠期間至2010/6/30止)

(2)「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賣家應於寄貨時一併支付予超商,並由超商開立發票予賣家。

(3)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賣家應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另行支付新台幣35元整(含稅)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予超商,並由超商開立發票予賣家。(※ 為了推廣服務使用,若買家逾期未領,商品退回給賣家,賣家免支付退貨費用。)

2.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至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公告後,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三、本服務之使用

1.賣家依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超商取貨服務」及「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但賣家必須先設定一組用以收受代收款項之銀行帳戶資訊後,始得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通知露天拍賣將代收之款項匯款至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

2.露天拍賣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賣家之委託,與超商及大智通合作提供「超商取貨服務」之物流服務、以及「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之物流服務與款項代收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3.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所代為收取之款項,將獨立於露天拍賣營運資金之外,並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將所代收之款項匯款至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

4.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受賣家委託所代為收取之款項,並非存款或其他銀行業務,因此,不計付任何孳息,且於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依賣家之指示將所代收之款項匯款予賣家時,亦無法提供賣家進行即時之金融轉帳服務。

四、寄貨規則及代收款項規則

1.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或「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時,應遵守「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2.賣家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時,並應遵守「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代收款項規則」,該代收款項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3.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相關合作廠商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及「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代收款項規則」。

五、買家取貨

1.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超商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超商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拍賣或超商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2.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超商門市後,將由超商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收到超商通知後,將於配送物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與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第四日,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但如買家已於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三日內前往該門市取貨,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與電子郵件通知。

3.買家至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時,應將買家(或取貨人)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買家(或取貨人)全名相符之證件,始能完成取貨,如為「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者,買家並應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款項之全額。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項約定內容告知買家。

4.買家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拍賣、超商及大智通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六、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1.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露天拍賣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及送達該門市之第四日,分別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賣家前往領取退回商品,但如賣家已於退回商品送達門市之三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

2.賣家至其所設定之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賣家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賣家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3.退回商品送達賣家設定之超商門市後,賣家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賣家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並自送達大智通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三十日,賣家應自費向大智通領取貨品,由大智通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三十日內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大智通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七、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1.賣家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買家或賣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露天拍賣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或賣家重新選擇超商門市:

(1)通知買家重新選擇取貨門市:買家原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拍賣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買家完成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通知賣家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門市:賣家原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拍賣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賣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賣家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前項情形,如買家或賣家逾期未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如買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超商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賣家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超商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賣家並應於交易時主動告知買家,於發生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情形時,如買家未於期限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該商品將退回賣家。

(2)如賣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門市,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並自送達大智通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三十日,賣家應自費向大智通領取貨品,由大智通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三十日內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大智通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八、代收款項之結算及給付

1.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之款項,其代收、結算及支付,均以新台幣為限。

2.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之賣家,得經由露天拍賣平台之「超商收款管理」介面,隨時查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款項收取及商品領取記錄,但相關紀錄僅係依合作廠商所回覆之資料加以記載,並非即時資訊。

3.超商依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每月將至少定期結算二次並支付予與露天拍賣;超商與露天拍賣定期結算完畢、並將所代收之款項支付予露天拍賣後,由露天拍賣於結算後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以記錄於露天拍賣平台「超商收款管理」系統之方式通知賣家,賣家如發現代收款項之金額或紀錄內容有誤,應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露天拍賣。

4.露天拍賣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以紀錄於「超商收款管理」系統之方式通知賣家後,賣家得隨時經由「超商收款管理」系統,通知露天拍賣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匯款至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超商收款管理」系統收到賣家之匯款指示通知後,露天拍賣將於三個工作日內,匯款至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

5.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應為國內銀行帳戶,且該銀行帳戶之戶名及帳戶持有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應與賣家於註冊露天拍賣會員時所留存之賣家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相同。

6.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如非本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因匯款所生之跨行轉帳手續費新台幣10元整由賣家支付。本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以及跨行轉帳手續費,均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者為準,其後有變更時亦同,不另個別通知。

7.賣家同意,如代收款項之支付有錯誤或遺漏,經查核確認後,露天拍賣得於其後應支付予賣家之代收款項中調整之、或要求賣家即時將溢付之金額返還予露天拍賣。

九、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1.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超商負賠償責任,但其賠償責任之上限為:

(1)「超商取貨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4,000元整、或賣家與買家於露天拍賣網站系統中之實際成交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2)「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或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2.賣家於前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間寄貨之商品,若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遺失等情形,依查核結果判定責任歸屬後,於次月六日以前通知賣家毀損或遺失之商品及金額明細,賣家應於通知當月十日以前配合甲方與超商確認實際賠償責任歸屬、並於通知當月底以前配合甲方將賠償憑證交付予超商;露天拍賣收到超商所支付之賠償金額後,於三個工作日內支付予賣家。

3.賣家對於超商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二個月內為之,否則視為賣家放棄其權利。

十、本服務之責任限制

1.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拍賣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除因露天拍賣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3.因不可歸責於露天拍賣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拍賣不負賠償責任。

4.賣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賣家提供服務,露天拍賣、超商及大智通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賣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件人。

5.賣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露天拍賣依法或依約應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賣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拍賣之費用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十一、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支付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

2.買家主張賣家所交付之商品有錯誤、短少或瑕疵,或主張賣家有詐欺或其他違約或違法之情事者,於爭議未解決前,露天拍賣得暫不將代收款項支付予賣家。

3.賣家遭停權、或因其與露天拍賣間之會員關係因故終止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4.露天拍賣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二、其他約定

1.露天拍賣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上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除本服務條款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3.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4.賣家與露天拍賣、超商或大智通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

1.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不論用「超商取貨服務」或「超商取貨付款服務」,其服務範圍均僅限於台灣本島,且台灣本島部分特殊超商門市(如台鐵門市、高鐵門市等)亦不提供本服務。

4.超商收件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包括例假日),惟不含週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5.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超商門市得拒絕收受;賣家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超商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6.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每件以一材(8,000立方公分)以內為限,單邊最長之長度以32 公分以下為限,並應完整包覆於超商指定袋中,如有超過,超商門市人員得視情況當場拒收其商品。

7.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超商門市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

(1)不合服務條款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2)賣家未按規定提供配送單者;

(3)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i.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ii.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A)依貨物性質區分

a.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b.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c.遺骨、牌位、佛像等;

d.狗、貓、小鳥等寵物;

e.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f.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g.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h.有毒性物品;

i.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j.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B)依貨物價格區分

a.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8.賣家於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9.大智通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10.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拍賣與超商及大智通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拍賣、大智通及超商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代收款項規則

1.本代收款項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本代收款項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代收款項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賣家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時,應先自行印製配送服務單據,或是利用超商門市之多媒體機列印配送服務單據後,將單據給予超商門市人員,再由超商門市人員依照讀取繳款單條碼之應繳費金額,向賣家收取費用,並由賣家將委託配送之商品交付予超商門市人員。賣家完成寄貨後即不得要求返還,賣家如有任何疑問,得洽露天拍賣客服查詢。

4.超商所代收之金額,應以超商讀取繳款單條碼之應繳費金額為原則,若有違誤,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或確認、並自負其責。

5.超商代收款項時,買家之繳款方式為:

(1)僅以現金為限,若買家欲以其他付費方式繳費時,超商得拒絕之。

(2)繳款單所載費用,以全額支付為限,若買家為部分支付,超商應不予受理。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以上繳款方式之限制,告知買家。

6.賣家委託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所指定之取貨超商門市後七日內,該超商門市均受理買家支付款項及領取商品;買家貨物完成領取商品後,露天拍賣及超商均不受理退貨或退款,買家如有任何疑問,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溝通及處理。

參考網址:
http://mkt.ruten.com.tw/c2c-delivery/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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