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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桃園訊)隨著電腦的普及與其應用的多樣化,網路交易日趨頻繁。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是要課稅的,其課稅標準採與實體商店相同。

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6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參考網站: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3141&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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