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案賠償上限二千萬
〔記者黃維助、劉力仁、許敏溶/台北報導〕鑑於垃圾郵件浮濫日趨惡化,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信人,可以每封五百元至二千元的金額,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同一個案的損害賠償總額以二千萬元為限。
投訴滿20人送NCC審查
草案並配套設計團體訴訟制度,由公益性質財團法人擔任團體訴訟機構,受理民眾投訴,同一案件投訴者累積滿二十人,即可送NCC審查,通過後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若無法達二十人門檻,由當事人自行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透過立法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是國際普遍採行方式,台灣應儘速推動立法,提升網路環境安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指出,去年台灣十家大型的網際網路業者共收到一千餘億封商業電子郵件,雖阻擋掉八百七十億封,但這些郵件已造成消費者使用網路的干擾。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可向違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賠償金額以每人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但受害者能證明所受損害高於二千元者,不在此限。另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多數收信人受有損害,其合計最高損害賠償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電子郵件發送者或ISP業者如果不積極改善濫發電子郵件習慣,另外罰新台幣三萬至三十萬元。
發信人應設免費回傳機制
在管理機制部分,草案規定,未來將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如拒絕繼續接收發信人的後續來信,無需對發信人或來信做出任何回應;發信人應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並應於首次發送時載明,如收信人未回傳者,視為拒絕繼續接收,發信時,主旨欄應加註廣告或商業的標示。
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得命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措施防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此外,明定知有濫發情事的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未經同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以及濫發電腦程式供應者,均應與發信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盼儘速完成立法,但也請NCC注意可能衍生的弊端,例如盜用某人帳號濫發郵件的問題,以免被盜用的受害民眾還要被處罰。
此外,由於不少垃圾郵件IP都在國外,若無法與其他國家合作,可能無法處罰元凶。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網頁連結網址:
http://news.pchome.com.tw/living/libertytimes/20090227/index-12356856484252225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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