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案例2:黃小心熱愛攝影,對攝影器材也有很深入的了解,他發現日本某c牌的相機和鏡頭,在日本販售的價錢比國內某彩x代理商所代理的要便宜20%,因此拜託在日本的朋友定時帶相機和鏡頭回國販賣,不久同樣收到彩x的存證信函,說黃小心的行為侵害了商標和專利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上面兩個案例都牽扯到一個問題,就是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俗稱的水貨的問題。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指的就是將在國外買的正版的東西帶回國內來,無論是cd、dvd、書、衣服包包、電子產品或是軟體等等,都有可能牽涉到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樣的行為到底有沒有犯法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要說明一下爲什麼可能犯法。
在上面所說到真品平行輸入的標的物,也就是帶回的商品都牽涉到一個重點,就是智慧財產權,舉例而言:vcd、cd、軟體有著作權,衣服包包有商標權、電子產品可能有商標和專利權,在規定這些權利的法律中,都有類似禁止他人進口的法條。著作權法有87條第4款、專利法有第56條、商標法第82條,這些都是類似規定禁止輸入的規定。
如果違反了,就表侵害了被賦予在這些商品上的權利,屬於侵權行為,會有民事責任,而除了專利法之外,著作權法和商標法更可能會有刑責。
這樣豈不是代表我就算買了正版的東西也不能販賣呢?那爲什麼市面上看到很多人在賣?這是因為在法理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又叫權利耗盡理論。一張CD或一台相機製造完成的時候,CD上有著作權,而相機上有商標和專利權,但是當這些東西第一次被販賣出去之後,這些東西上面的一些權利就消滅,就耗盡了,因此我買了一張正版CD,或是買了一台相機,再轉賣是沒有問題的。
既然沒有問題,爲什麼又會收到存證信函?這是因為在法理上的權利耗盡中,又可以分成國際權利耗盡、區域權利耗盡和國內權利耗盡,國際權利耗盡指的是當一個物品無論在世界上任何一國被第一次賣出去後,這個物品的權利在使用國際權利耗盡的國家內就可以再被轉賣了;同理,區域權利耗盡指的就是一定的區域內第一次銷售,則在區域內的權利會耗盡,例如歐盟在著作權上目前就是採取區域權利耗盡;至於國內權利耗盡,就是僅限於在國內販賣後,國內的權利才耗盡。
一般來說,智慧財產權輸出國會偏向採取國內權利耗盡,而輸入國會偏向採國際權力耗盡。
那我國目前是採取哪一種政策呢?這個部分可以分別從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個方向來探討,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制度中,我國目前是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也就是說,任何真品平行輸入品都沒有違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2中,代理商的行為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若非代理商欠缺這方面的法學知識,就是利用此類恫嚇手段消滅競爭者,大可以不用理它。
但著作權就不一樣,我國著作權本來同樣如專利和商標欲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但迫於美國的壓力,在修訂法條時硬是增訂了87條第4項,使我國的制度成為國內權利耗盡,對照87條第3及第4款不合理的安排,就可從其中看出一二。
這也就說明了真品平行輸入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書籍、電腦軟體等等的著作物,即便是正版品,想要帶回國內販賣也是需要經過授權的,否則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1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
因此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合法性,大略來說可以分成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不違法,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則有違法的可能。差別在於權利耗盡的適用而已。
參考網址:http://barleybala.pixnet.net/blog/post/28486493-%E8%B3%A3%E6%B0%B4%E8%B2%A8%E7%8A%AF%E6%B3%95%E5%97%8E%EF%BC%9F--%E7%9C%9F%E5%93%81%E5%B9%B3%E8%A1%8C%E8%BC%B8%E5%85%A5%E7%9A%84%E6%B3%95%E5%BE%8B%E5%95%8F%E9%A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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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見 :
你好,想請問如果我在美國買的名牌包在網路上可能是二手或是新品都不能賣給別人嗎?醬算違法嗎?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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