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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6日 星期六

網路代購社團風險大 勿私下交易避免遭詐騙


【網路代購社團風險大 勿私下交易避免遭詐騙】

近期無論是臉書或LINE中常出現「名牌包代購社團」,社團版主自稱是常出國的旅者或國外留學生,在產地直接購買名牌包,經扣除關稅及匯率後可省好幾千元甚至上萬元,而吸引許多民眾趨之若鶩,但此種網路代購社團卻也造成詐騙發生,警察局以實際發生民眾託網路社團代購名牌包,卻遭詐騙損失數萬元之案例,敘述民眾被害過程如下:

1、對方說在國外度假留學
2、代購名牌包關稅及匯率省很大
3、起初與被害人熱烈討論包款與顏色
4、被害人毫不猶豫匯款預付
5、對方告訴被害人海外運回要耐心等待
6、之後對方LINE訊息愈回愈慢,甚至已讀不回
7、被害人終於驚覺可能遇到詐騙
8、報案時才發現除了LINE以外,完全不知道對方是誰


警察局特此向大眾呼籲,網路代購社團雖標榜購買高單價商品後可節省關稅及匯率,較一般購買通路便宜許多,但因民眾無法實際看見商品與確認品質,且此類臉書社團或LINE私下交易毫無保障,具有相當大的風險,除了對方的LINE以外沒有其他聯繫方式,因而求償無門;提醒民眾網路購物時仍要審慎選擇信譽良好、防護機制完善的購物網站較有保障,切勿為了貪便宜而選擇代購社團私下交易,以免遭受詐騙損失錢財,有任何詐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警察局165反詐騙專線作洽詢。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網拍班學員請注意】106年4月起 網路交易大查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今年4月1日起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與個人是否

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的狀況,請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

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稅官表示,由於網路查稅已連續2年被列為重點查稅項目,國稅局今年仍將以追

緝網路漏稅做為重要的比賽項目。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已成風氣,個人或營業人大量

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介面,或是APP應用程式各大網

路平台購買貨物及勞務,或透過日租網、網路訂房平台買住宿勞務,今年度將加

強查核網路交易個人或營業人是否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許慈美表示,今年3月1日到3月31日是網路交易輔導期,業者如果有短漏報銷售

額、漏開統一發票或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

行調查前,應盡速補報補繳,可以免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賣家每月銷售超過8萬元貨物、4萬元勞務,必須辦妥稅籍

登記。

資料來源:

https://goo.gl/Z5Z6jI

https://youtu.be/qOIIMVzmkhA




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網拍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消保法修正條文重點


立法院院會於104年6月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無論在契約書之取得或舉證責任之減輕,都有更進一步之保障;同時,新修正之消保法也增訂了企業經營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行政罰配套,以確保公告事項之落實執行;此外,為使更多優良之消保團體可以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次修正就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也予以適度放寬。消保法共修正27條(修正23條,刪除1條,增訂3條),重點如下:

一、 定型化契約:


(一)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坊間常見企業經營者使用「○○○簽訂本契約前,已確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其附件無誤,自願放棄※日以上之審閱權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類此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之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不生效力。(§11之1)


(二)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曾經遇過在契約書簽名後,企業經營者就將契約書收回嗎?本項新增規定之目的在於確保消費者可保有清楚之契約書作為憑證,未來如果遇有消費爭議時,在舉證上不致於處於劣勢。(§13)


(三)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消保法規定,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規定,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條款內容。依本條新增規定,就是否已向消費者明示條款內容或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如果遇有爭議,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17之1)


(四) 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改正者,最高得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為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能落實執行,增訂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56之1)


二、 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
(一) 修正名詞,「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及「訪問買賣」修正為「訪問交易」:郵購買賣依一般社會觀念,概指傳統上業者透過型錄之寄送,使消費者訂購商品。而消保法對郵購買賣之定義尚包括新興之網路交易或透過電視購物頻道交易等其他類似交易,本次修正參考外國立法例,修正名詞用語。(§2)


(二) 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之消費資訊:為預防消費糾紛,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業者於交易時,應提供消費者充分之資訊,包括: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相關交易是否適用7日猶豫期;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等資訊。(§18)


(三) 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外國對於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於通訊交易多有排除適用7日猶豫期之規定。本次消保法修正,為衡平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增列但書規定,使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19)


(四) 消費者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15日內返還價款: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於7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業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取回商品。業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19之2)


三、 消費訴訟:
(一) 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為使更多符合資格之消保團體能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本次消保法修正,將消保團體需設立三年以上之要件修正為設立二年以上,並刪除需經消保官同意之要件及刪除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以提昇律師參與消費訴訟案件之意願。另就重大消費事件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必要時,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應儘速協請消保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以保護消費者權益。(§49、§60)


(二)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由最高損害額三倍提高至五倍:懲罰性賠償金之立法目的在於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為嚇阻企業經營者之惡意侵害,本次修正提高懲罰性賠償金之上限,將企業經營者因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由損害額三倍以下提高為五倍以下;增訂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並維持現行規定,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51)


資料來源: 消費者保護處

來源網址: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C24DA92907D96559

2016年6月19日 星期日

【網拍班學員留意】哭哭 網拍50元OK繃 清寒女大生罰3萬


【吳慧芬、邱俊吉╱連線報導】用不完的OK繃上網拍賣,小心被重罰!高雄市衛生局昨公布253件網路違法販售醫療器材或藥品裁罰案,其中近百件、約4成是學生上網販售未用完的OK繃等低價物品,被罰3萬元。一名清寒女大生販售一盒市價50元至90元的OK繃,被開罰時大哭求情,衛生局官員說:「我們也很同情,但還是得罰。」有民眾說,查網路賣OK繃「很無聊」;有醫師認為,OK繃被不少人列為生活用品,重罰不合理。
高市衛生局表示,依《藥事法》規定,一般民眾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或藥品,否則可罰3萬元至200萬元,若在旁加註「退熱貼退燒效果好」等用語,還可能被視為醫療廣告,可再加罰20萬元至500萬元。今年1至5月該局在臉書、露天拍賣、Yahoo拍賣等網站,查獲253件違法網拍醫療器材或藥品案,違法者多是一般民眾或學生。 

喊冤「不知不能賣」

高市衛生局藥政科長吳明正說,在開罰單時,遭罰的網拍賣家幾乎都說:「這個算藥?我不知道,為什麼罰這麼重?」一名20歲出頭的女大生家境清寒半工半讀,被抓到網拍沒用完的OK繃,遭罰3萬元,當場大哭:「我真的不知道不能賣。」吳說:「我們也很同情,但還是得罰。」至於女大生網拍價格為何?吳說,被罰賣家很多,無法一一記得。 

保險套算醫療器材

吳明正說,遭開罰網拍業者中還有一名家庭主婦,因小孩發燒買退熱貼,小孩病好後想說用不到,就上網拍賣沒用完的退熱貼,也被查獲,開罰3萬元,讓這名媽媽大嘆:「想省個幾十元,結果整個月家用全沒了。」高市衛生局藥政科技正李欣南說,還有一名23歲女孩到中國淘寶網買了一堆保險套,再於國內拍賣網轉賣,想賺取價差,也被罰3萬元。
丁丁藥局台南永華店店長楊沂晨說,OK繃依廠牌不同,一盒6片價格約在50元至90元;保險套一打12個,價格在200元至400元;退熱貼一盒約6至8片,價格約在200元至300元。
李欣南說,依《藥事法》規定,OK繃、保險套、隱形眼鏡等都算醫療器材,龍角散、綠油精、面速力達母、小花眼藥水則歸類藥品,沒藥商資格的民眾不得販售,但不少人去日本旅遊,常帶回這類醫材和藥品返台轉售,卻不知已違法。
高醫大婦產科教授鄭丞傑說,保險套被許多人列為生活用品,將其歸類為醫療器材,相信很多人會不服氣,法律這樣規範「不合理」,應討論改為生活用品。
高醫大附設醫院家醫科醫師吳建誼則說,支持隱形眼鏡、眼藥水等列為醫療器材或藥品來管理,因為這些物品有侵入性或療效問題,但OK繃「大家都常用」,列為嚴格藥政管理,有商榷空間。 

「電台賣藥才該查」

網友小葉說,大學校園販賣機和超商都買得到OK繃、保險套,網拍卻得罰3萬元,「會不會太誇張?」民眾陳先生說,衛生單位應查地下電台賣非法藥品,「這才是危及健康」,查網路賣OK繃這種事「很無聊」。
衛福部食藥署醫粧組副組長朱玉如說,由於醫材具風險,若開放所有民眾皆可販賣,一旦發生問題,求償會很複雜,所以食藥署目前無修法規劃。 

常見觸法網拍醫材或藥品

●觸法品項:
˙醫療器材:OK繃、保險套、隱形眼鏡、血壓計、退熱貼、人工皮貼布、止鼾器等
˙藥品:面速力達母、綠油精等成藥,具血管收縮成分眼藥水等一般藥品
●可販售者:領有衛生局發放的藥商許可執照及登記郵購買賣通路事項者,業者還須具有實體通路營業處所
●罰則:
˙不具藥商資格者販售,可處3萬~200萬元罰款
˙未取得藥物廣告許可證者,可處20萬~500萬元罰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衛生局 
新聞來源:
http://goo.gl/NXWIkN

2016年5月6日 星期五

7大類商品 不適用退貨 無7天鑑賞 網購內衣褲不能退


喜歡網購的民眾要注意了!網購商品可於7天內無條件退貨,今年起,女性貼身衣物、
音樂專輯、遊戲軟體等商品將不可退貨。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總共7大類商品被列為
網購退貨例外項目,但若買到瑕疵品,還是能主張更換新品。
買到瑕疵品 還是能更換
消保處昨公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今日起實施,包括「易腐
敗、保存期限較短」、「客製化商品」、「報紙、期刊或雜誌」、「拆封後的影音、
電腦軟體」、「線上數位內容、已完成線上服務」、「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國
際航空客運服務」等7項。
網購部分商品排除鑑賞期,部分民眾有異音,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網
際網路購物是國際級的交易型態,世界各國對鑑賞期都有例外條款,歐盟排除13類商
品、日本則完全沒有鑑賞期,這次例外項目是各國規定的共通項目,已採保守態度制
定。
包括易腐敗品、影音軟體
消保處指出,現做餐盒或蔬果、蛋糕、鮮奶等商品,在網購7天鑑賞期內退貨後,保存
期限所剩無幾,不適合再次出售;另在衣服、杯子上印製消費者提供的相片,以及刻
製印章、量身裁剪的衣物,退貨後也無法銷售,都屬於排除項目。
國際航空機票 也被排除
其餘排除7天鑑賞期退貨的商品,還有報紙、期刊雜誌等具有時效性的出版品,另外,
音樂專輯、遊戲軟體若經拆封,具有可複製性,而電子書、線上掃毒,出售後也難以
返還。
此外,消保處表示,女性內衣褲、刮鬍刀屬於個人衛生用品,拆封後退若再銷售會影
響衛生;而國際航空機票,因涉及聯營、共同航班等國際合作關係,也列為排除項目。
文章出處: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101000374-260114(中國時報  張為竣/台北報導)

2016年4月17日 星期日

「1919一通就GO 一通就夠」~全國食安專線啟航


「檢舉黑心食品何處去?」、「消費爭議找誰解?」、「公司受食安事件波及誰來當軍師?」,你還在為記不住眾多機關諮詢電話而困擾嗎?貼心服務報你哉,
政府首支跨部會全國食安專線啟動了,衛福部於今(104/12/4)日舉辦記者會,
由行政院張善政副院長、食安辦公室康照洲主任及衛生福利部蔣丙煌部長共同
宣布「1919全國食安專線」正式啟動。會中除進行全國食安專線宣導影片首映
外,並由消保處、農委會、中小企業處及食藥署等機關,現場接聽電話說明專
線服務內容。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自即日起,民眾如有陳情、申
訴及諮詢需求,以市話或手機直撥「1919」,可得到即時服務與處理,更可藉
由公開、便利的檢舉機制,擴大全國食品安全防護網絡。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
「1919」係整合跨部會機關原有之服務專線,包含:行政院消保處之消費者服
務「1950」、行政院農委會之農業客服諮詢「02-4499595」、經濟部中小企業
處之馬上辦服務「0800-056476」及衛福部食藥署之食品檢舉及食品諮詢「02-27
878200」等專線,以簡單、方便記憶的號碼取而代之,提供更便民的單一服務窗
口,使民眾或企業對食安的相關疑慮可以得到立即澄清與處理,減少不必要的恐慌。

「1919」專線號碼,有「一通就GO 一通就夠」的諧音含意,舉凡有「食品檢舉、
食品諮詢、消費問題、中小企業諮詢、生鮮農產諮詢」等食品安全相關問題,只要
撥打一通全國食安專線,依電話自動語音的5項提示選擇(如附圖),即可轉接各部會
提供專業及貼心之服務。此外,「1919」專線的設立具有全民齊心、共創食安新紀
元的深層意義,透過食安專線,亦可快速連結至中央檢舉專線,政府即啟動稽查機
制,避免危害擴大,進而強化業者自我管理之社會責任。食藥署表示,民眾的檢舉
資訊由專人錄案管理,並採全程錄音、密件登錄方式受理,以保障檢舉人權益。所
有檢舉案件均依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如:涉刑事之案件,通報高檢署,轉由地檢署
指揮地方政府辦理;未涉刑事案件,轉知地方衛生局或權責單位辦理;針對高風險
案件,則密切追蹤,並定期回報處辦進度。

「1919」全國食安專線啟航,象徵政府機關與民眾攜手同心守護食安的決心。希冀
以全民監督機制及防護網絡機制的建立,能更及時、周全的處理重大食安事件,共創
安心、安全的飲食環境。衛生福利部呼籲全國民眾善用檢舉管道,如發現不法行為,
直接以電話撥打「1919」全國食品安全專線或各地方「1999」檢舉專線,齊心為食
安把關。

參考網址:http://www.mohw.gov.tw/news/531953071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網拍班必看】詐騙集團的招數


雖然是千交代萬交代~但還是再交代一次~

1.金融卡沒有解除分期付款功能~若遇怪怪的電話~請直撥165

2.盡量不要在不明 FB 及 Line 購物群組上買東西

3.宅配收據不會簽到分期付款的欄位 , 銀行沒有開宅配公司

4. 沒有電信警察局 與 金融犯罪調查局 這些怪怪的單位

5. 檢調單位不會到您家收錢與拍錢的照片

6. 我們公家單位沒有那麼先進 , 馬上從警察機關就可以把電話轉接到其他檢察機關或是法院

7. 警察沒那麼閒可以陪您聊整天的電話 , 而且不會幫你把電話轉來轉去的

8. 通常詐騙集團也會偽裝警調單位人員 ,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110 , 請員警到場協助

以上若有遇到這些怪怪的問題 , 請小心你已經被詐騙集團盯上了 , 只要講到任何錢的問題 ,
請直撥 自己銀行的客服電話 , 不要回撥打給你的電話回去~

有任何問題請撥165 , 以上切記切記~


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網路代購是否適合消保法?


依行政院回覆規定: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請留意一般民眾『偶一為之』才不適用消保法,但若是對方在網站上刊載照片是A照片,但卻是給您不是A照片的物品,那麼就是刊載不實了,還是可以告對方的,另外在購買前最好在問與答那邊留下記錄,這樣發生爭議時才能有證據保存。

另外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但事實是

1.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2.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3.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如下: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買賣】,您就有退貨權,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代標等等,都不影響您的退貨權。

或者,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做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依照消保官協助做再申訴->協調->調解->訴訟,若要走到訴訟, 建議您找消基會律師做免費的諮詢。

參考法令網址: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556A2ECF97171BAB&sms=29EA4B95E85C4EA0&s=D4B6DD0052726FBC

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網拍中常見的糾紛與詐欺行為


隨著網際網路興起再加上電子商務的快速、方便購物,現代人利用電子商務在網路上的購物行為,已經變成生活中的一部分,但隨著在網路中的網拍及交易的過程中,仍然糾紛一再的重演,以下我們就來談談常見的網路糾紛行為:

1.      商品與實務不符:賣家以誇大的不實描述商品,得標後與實際的商品差異過大。
2.      商品沒有送達:買家得標後並付清款項,結果商品沒有送達。
3.      多人詐騙:賣家或詐騙集團利用偽造信用卡、身分證等,將得標之商品取得後,再低價銷贓至其他地方。
4.      販賣非法商品:在網路上以假貨詐騙為真貨,詐騙買家。

而當你遇到不只上述的問題可依循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的相關法律保護,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民法:
民法第393條:「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民法第394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民法第395條:「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民法第397條:「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012年2月13日 星期一

網路拍賣法令注意事項


禁止項目:看看哪些物品是法令上嚴格禁止出售的。
  1. 酒
  2. 彩券
  3. 爆竹煙火
  4. 人體器官
  5. 報稅憑證
  6. 藥品、醫療器材、動物處方用藥、環境用藥
  7. 贓物或僅有使用權之商品
  8. 菸品及相關廣告刊登
  9. 活體動物及保育類產製品
  10. 毒品及吸毒用品
  11. 槍、砲、彈藥、武器、刀械(模擬槍)
  12. 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13. 膠囊類、錠狀食品(NEW)
  14. 其他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限制項目:這些項目在管制的範圍內是可以合法刊登的。
  1. 食品
  2. 健康食品
  3. 化妝品
  4. 嬰兒配方奶粉
  5. 須檢驗之商品
  6. 娛樂交通票券
  7. 合約限制
  8. 軍警用品
  9.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10. 其他法令規範項目
特殊項目:買賣時法令規範較為複雜,故交易須特別留意的項目。
  1. 不動產
智慧財產權項目:瞭解如何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1. 商標、著作權、專利權
  2. 剪標品
  3. 露天PUB(智慧財產權保護傘方案Protective Umbrella Blueprint) 
參考網址:
http://www.ruten.com.tw/system/server_center.htm?00060005

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被控違反著作權 網購女王遭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

某購物網站被控未取得水果、青菜及魚肉類等共計225張圖片的著作權,擅自張貼在購物網站。台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著作權法將購物網站的公司及負責人安晨妤、張劭緯起訴。

安晨妤在公司網站上介紹自己為網路開店教主,出過多本探討網路開店的書籍,曾輔導過多名藝人在網路開店,外界稱她「網購女王」。張劭緯出身元祖食品家族,父親是元祖創辦人張寶鄰。

根據檢方公布的起訴書指出,安女的公司所經營的某購物網站涉嫌從去年12月9日起至今年3月20日,在不詳地點,下載某新鮮食材網站圖片,經重製後,上傳到她的購物網站上,經某新鮮食材網站人員發現,報警處理。

檢方表示,張貼的225張圖片,包括巿面上可見的香蕉、橘子等水果、各項魚類、肉類等。

檢警偵辦期間,安女坦承照片來源是從某新鮮食材網站下載而來;檢察官依圖片拍攝者的證詞,比對圖片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的重製罪嫌,將公司負責人安晨妤、張劭緯起訴,並請法院依同法第101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罰金。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網拍班注意】硬碟灌滿盜版 上網賤賣


〔自由時報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
近來網路上有人以「PS3外接式硬碟幫你灌滿遊戲」為拍賣標題,販賣盜版PS3遊戲軟體。與以往盜版光碟不同的是,由於每個硬碟至少有500GB容量,可copy超過40個遊戲軟體,已嚴重影響正版廠商權益,刑事局偵九隊循線逮捕涉嫌兜售的吳姓男子。

警方調查,31歲吳某從事運輸業,網拍盜版遊戲只是兼差,由於他本來就喜歡玩電玩遊戲,常在中國一些提供遊戲下載的網站如「電玩巴士」等網站,違法下載盜版電玩遊戲;下載過程極為耗時,電腦皆需24小時開機不能間斷。

某天他突發奇想,「一定有人不想花這些時間!」立刻轉為行動,先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表示500GB含硬碟的PS3遊戲只要3500元,另外如果自備硬碟,代灌滿遊戲只要收取2000元。   由於500GB約莫40個遊戲,只要2000元代價,平均一個遊戲只要50元,短短幾個月下來,有數百位民眾成為他的買家。

參考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硬碟灌滿盜版-上網賤賣-202637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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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vin老師小叮嚀:

保護智慧財產權人人有責,請各位學員留意別把家中灌滿非法程式的硬碟隨便轉賣喔,以免觸法。

國稅局:營利目的網拍應課營業稅


「網拍」日益普遍,但類似交易行為是否應該課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如果只是上網拍賣二手衣物或是用不到的新品,則不必課稅。(黃悅嬌報導)


網際網路普及化,民眾的消費購物習慣也跟著產生結構性改變。針對網路交易行為增加,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民眾搞不清楚網路交易是否應課徵營業稅?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依法課稅,網路交易與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一樣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果只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物品或是全新而不適用物品則不在課稅範圍內。


國稅局指出,網路交易的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的貨物銷售額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參考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國稅局-營利目的網拍應課營業稅-032755327.html

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網拍班必看】賣水貨犯法嗎?--真品平行輸入的法律問題


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案例2:黃小心熱愛攝影,對攝影器材也有很深入的了解,他發現日本某c牌的相機和鏡頭,在日本販售的價錢比國內某彩x代理商所代理的要便宜20%,因此拜託在日本的朋友定時帶相機和鏡頭回國販賣,不久同樣收到彩x的存證信函,說黃小心的行為侵害了商標和專利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上面兩個案例都牽扯到一個問題,就是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俗稱的水貨的問題。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指的就是將在國外買的正版的東西帶回國內來,無論是cd、dvd、書、衣服包包、電子產品或是軟體等等,都有可能牽涉到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樣的行為到底有沒有犯法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要說明一下爲什麼可能犯法。

在上面所說到真品平行輸入的標的物,也就是帶回的商品都牽涉到一個重點,就是智慧財產權,舉例而言:vcd、cd、軟體有著作權,衣服包包有商標權、電子產品可能有商標和專利權,在規定這些權利的法律中,都有類似禁止他人進口的法條。著作權法有87條第4款、專利法有第56條、商標法第82條,這些都是類似規定禁止輸入的規定。

如果違反了,就表侵害了被賦予在這些商品上的權利,屬於侵權行為,會有民事責任,而除了專利法之外,著作權法和商標法更可能會有刑責。 這樣豈不是代表我就算買了正版的東西也不能販賣呢?那爲什麼市面上看到很多人在賣?這是因為在法理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又叫權利耗盡理論。一張CD或一台相機製造完成的時候,CD上有著作權,而相機上有商標和專利權,但是當這些東西第一次被販賣出去之後,這些東西上面的一些權利就消滅,就耗盡了,因此我買了一張正版CD,或是買了一台相機,再轉賣是沒有問題的。

既然沒有問題,爲什麼又會收到存證信函?這是因為在法理上的權利耗盡中,又可以分成國際權利耗盡、區域權利耗盡和國內權利耗盡,國際權利耗盡指的是當一個物品無論在世界上任何一國被第一次賣出去後,這個物品的權利在使用國際權利耗盡的國家內就可以再被轉賣了;同理,區域權利耗盡指的就是一定的區域內第一次銷售,則在區域內的權利會耗盡,例如歐盟在著作權上目前就是採取區域權利耗盡;至於國內權利耗盡,就是僅限於在國內販賣後,國內的權利才耗盡。

一般來說,智慧財產權輸出國會偏向採取國內權利耗盡,而輸入國會偏向採國際權力耗盡。 那我國目前是採取哪一種政策呢?這個部分可以分別從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個方向來探討,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制度中,我國目前是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也就是說,任何真品平行輸入品都沒有違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2中,代理商的行為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若非代理商欠缺這方面的法學知識,就是利用此類恫嚇手段消滅競爭者,大可以不用理它。 但著作權就不一樣,我國著作權本來同樣如專利和商標欲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但迫於美國的壓力,在修訂法條時硬是增訂了87條第4項,使我國的制度成為國內權利耗盡,對照87條第3及第4款不合理的安排,就可從其中看出一二。

這也就說明了真品平行輸入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書籍、電腦軟體等等的著作物,即便是正版品,想要帶回國內販賣也是需要經過授權的,否則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1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 因此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合法性,大略來說可以分成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不違法,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則有違法的可能。差別在於權利耗盡的適用而已。 

參考網址:http://barleybala.pixnet.net/blog/post/28486493-%E8%B3%A3%E6%B0%B4%E8%B2%A8%E7%8A%AF%E6%B3%95%E5%97%8E%EF%BC%9F--%E7%9C%9F%E5%93%81%E5%B9%B3%E8%A1%8C%E8%BC%B8%E5%85%A5%E7%9A%84%E6%B3%95%E5%BE%8B%E5%95%8F%E9%A1%8C

2011年9月4日 星期日

啥!空姐服、鞋 「網拍有賣」恐危飛安


網路號稱甚麼都賣,現在居然連空姐制服也能夠買的到,包括復興航空全新的空姐制服,或者華航的二手制服都有人賣,只是這些制服打哪來?求證華航,表示公司在2008年才有回收制度,所以目前網路上賣的,不排除都是舊款制服,也讓專家擔心要是流入有心人士手裡,一旦穿著制服上飛機,飛安問題恐怕成為隱憂。

穿上歷年來正式服役過的9套制服,中華航空空姐亮麗走秀,美麗的空姐制服一直都是許多人的夢幻收藏品,現在在網路上就能買到。

進拍賣網站搜尋空姐制服,復興航空墨綠色的現役空姐制服,標榜全新的,一件叫價1800元,除了復興外,華航也找得到,像這套藍色背心加旗袍,整套的華航制服,雖然是二手的,網拍值購價也要5千元,小外套一件叫價2千多元。

華航公關經理潘文琮:「(制服)以前沒有(回收),但是現在衣服要回收,所以妳們看到的,都是以前的東西(制服)。」

華航表示2008年後,已經建立制服回收制度,不管是舊換新還是離職,通通得把舊制服繳回,防堵制服外流;長榮航空做的更徹底,早就規定離職一定要還給公司,至於部分網頁上賣的仿冒制服,法界人士表示已經侵權,航空公司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制止,如果有心人士穿著仿冒制服上了飛機,飛安問題恐怕成為隱憂。

參考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04/8/2y41m.html

2011年7月21日 星期四

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消基會)發布《網拍一律不給退?業者已觸法!》新聞稿,內容表示消基會抽查多家「以企業型態經營網路拍賣的業者」,發現網路買家以「買家不得因個人觀感退貨」條款排除買家所享有的七天鑑賞期規定,認定業者牴觸消保法規定的相關解釋。
消基會表示,現今許多網路拍賣賣家,由於銷售量成長的關係,紛紛由 C2C(Customer-to-Consumer) 形式轉變為 B2C(Business-to-Consumer) 的網路賣家。也包括本身是 B2C 的業者進入網路拍賣平台進行網路交易的情形。
消基會表示,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七天鑑賞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網路拍賣的 B2C 業者根據同法第二條規定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所產生的網路消費關係,消費者自然享有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並且依據同法第十九條一項後段表示,消費者在辦理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等。
就退貨方面,《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補充了退貨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七天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的表示,除非雙方當事人另外有契約約定,不然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該自行到消費者的所在地取回退貨商品,而且,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消基會稱許多網路賣家都有違反《消保法》的情形,更舉例 Yahoo!奇摩某賣家的退貨條件明定:「無法接受美眉們以不適合、不喜歡、跟想像不同等理由要求更換顏色、款式或退款。」

消基會表示,類似此種已進行「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賣家,皆應歸認定屬於企業經營者,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若片面限制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七天鑑賞期,限制退貨辦法,依法不生效力。

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表示來規避日後爭議。對此消基會表示:

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較有疑慮者,是消保法所規範的是「企業經營者」對一般消費者(B2C)的消費關係,因此如果是個人的拍賣行為,則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因此,當遇到收受商品與預期心理不符時,須先判定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才得以判斷買家本身是否享有七天鑑賞期。

至於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

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三到四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等,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主要是針對郵購商品...因為購買前沒辦法現場看過確認...現場購買不適用

一.只限企業經營者

二.非常態性銷售...例如:賣2手商品.出清家中雜物等...也不適用

【鑑賞】與【試用】這兩個名詞並非同義詞!!

所謂【鑑賞】意指鑑定觀賞之意,純粹是對物之外觀形樣之審視動作,
並無對物之本身進行操作之行為的發生。

所謂【試用】意指對物之本身進行操作之行為的發生。此行為包含破壞與非破壞性的測試與使用,類似商品之品質檢定動作。

消保法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以鑑賞方式來區分買賣關係是否成立,若是鑑賞則不應使用該商品,此時仍受消保法保護;若是拆封使用,即買受關係成立,則不受消保法保護,須依據民法物之瑕疵相關法條來執行,而非是無條件退貨,除非賣家另有優於民法之處理規定。

貼心小語:

是七日『鑑賞』期...不是七日『試用』期,鑑賞是用『眼睛』看的

拆封後.外包裝毀損.商品無法恢復原狀.無法再以新品售出
或是拆封後有著作權 ( 例如:書籍.光碟片.軟體... ) 有衛生顧慮 ( 例如:內褲.絲襪.化妝品...) 或是有保存期限( 例如:年菜...)...等的( 基本上就是一些不應該被"試用"的商品 )
業主有權利拒絕回收的喔

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萬萬稅》網拍族自宅開店 恐喪失優惠稅率?


除了營所稅、綜所稅外,網拍族還得留意房屋稅及地價稅。依稅法規定,每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的網拍賣家,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指出,民眾可用「戶籍地或居住地」登記為營業地址,且不需要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但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水電費、信用卡等繳費帳單。

【課不課稅 有無堆貨是關鍵】

問題來了!以實體商店來說,登記為營業地址之處的房屋與土地,就得按「營業用途」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稅率較自宅為高。網路賣家們難免擔心,自己原先享有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是否會因此而喪失呢?這裡的關鍵在於有無「堆貨」行為。

據財政部賦稅署2005年函釋,網拍賣家如以住家用房屋登記為營業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並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如何判定堆貨

該如何判定住家有無堆貨呢?實務上,因不同行業堆置情形不一,很難做一致性規範,目前主管機關僅能就個別狀況並依兩大原則來做判斷。首先,是要查證有無堆置物品的事實;其次則是堆置的貨品是不是與拍賣的營業貨品有關。

舉例來說,美華家裡放滿一堆小朋友的生活用品,但她在網路上販售化妝品,就不會被認為有供營業用;反之,如果堆放的東西為粉撲、粉餅盒、眼影…等,就會被稽徵機關認定為供堆置與拍賣有關營業貨品。

2.有無堆貨 稅額差很大

住宅、營業用稅率很大!目前住家用房屋稅率僅1.2%,營業用房屋稅率高達3%;而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為0.2%,若是一般地價稅率則至少1%起跳,最高甚至達5.5%。由此可知,網拍族如果被認定有在自家堆貨的事實,將得付出沉重的代價。

但網路賣家們也別太緊張,稽徵機關將依實際堆置貨品的面積,據以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並不會全部課以重稅;其中,房屋部份若得改課,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1/6。

舉例來說,假設美華家的房屋面積為90平方公尺,其中有10平方公尺被認定供營業用,則有15平方公尺部分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最少須改課全部面積1/6);至於地價稅,因無房屋稅的課徵面積比率限制,所以有1/9(10/90)的土地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關於相關課稅標準,可參考先前報導之地價稅可能多繳四倍?!)

【避重稅 營業所登記親友住家】

稅務專家提供一個避稅的小撇步。網拍賣家如果不想讓自家住宅的稅負增加,可借用親戚或好友的住址作為掩護,將其登記為營業處所,由於親友沒有經營網拍,當然不會在家堆置商品,即便被國稅局抽查,也查不到東西,可避免被改課重稅的風險。
或參閱個人理財網:http://www.moneydj.com/rich/

房屋稅及地價稅改課速算公式:

1.房屋稅部分:
(1)營業用面積超過全部面積1/6
T=1.5A×B/C

(2)營業用面積未超過全部面積1/6
T=1.5A×1/6

2.地價稅部分:
T=4E×B/C

T:改課後增加稅額
A:原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之房屋稅額
B:核定供營業用之面積
C:房屋全部課稅面積
E: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額

註:1.5為住家用1.2%與營業用3%之稅率差額(1.8%),與原住家1.2%稅率之比率;4為原稅率0.2%與改按1%稅率差額(0.8%)的比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個資法施行細則擬11月25日公布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周志榮表示,6月將完成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預計11月25日公布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屆時,行政院也會發布適用時程。此外,法務部也將於該日同步公布個資法規定連帶修訂的子法,包括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法規命令、第廿七條第三項法規命令,及修正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類別。

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有幾大修正重點。周榮志指出,首先是要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與合理利用,例如,間接識別個人資料就必須做到匿名處理、編碼加密以及碎片化,讓相關個人資料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至於,對於業者收集個資的告知異議上,對於以往間接收集並沒有告知的個資擁有者,都必須補行告知義務,各部會對於施行細則應該規範如何公告的方式,意見看法不一,在避免增加業者負擔並達到保護個人資料合理使用的前提下,這仍是施行細則討論的重點項目。

新版個資法通過後,受委託人如果有外洩個資,委託人將負起全部責任。周志榮建議,施行細則建議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的委託契約應該明確制定,內容應該包括個資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受委託人的個資保護措施、再委託的約定、受委託人的定期報告義務、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的資料返還與資料刪除,以及委託者行政監督義務等。

再者,施行細則對於醫療、基因和健康檢查概念也會清楚界定。周志榮表示,對於敏感性資料的使用,即使個人同意也不得蒐集、處理和利用,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前,對於相關的敏感性資料都必須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才能使用。

周志榮表示,許多網路與社交媒體,例如臉書的發達,都促使歐盟預計今年將要大幅度的修法,臺灣在制定新版個資法時,也特別著重人格權與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平衡點。

除此之外,周志榮說,法務部也同時修訂其他的子法與配套措施,各機關將針對特種資料使用訂定相關法規命令。對於其他擁有大量個人資料的產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要訂定安全維護管理計畫與終止;此外,也將由各機關修正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類別。周志榮表示,上述的配套措施都將預計於11月25日完成修訂公告。

隨著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的進展,經濟部商業司委由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擬一套「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預計在今年內,免費協助10家電子商務業者,導入並建置個人資料管理制度與規範,通過驗證後,就可以取得「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標章」(DP Mark)。不過,今年試辦階段仍以電子商務業者為主,其他產業將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是否採納此一制度與標章規範。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代主任邱映曦表示,企業導入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後,就可以向第三方驗證單位申請取得「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標章」,該標章有效期間2年,企業必須於效期屆滿之前,向授證機構(目前為經濟部商業司)提出申請;若取得標章的企業發生個資外洩的事故,授證機構可以暫停或取消此一標章。 

參考網址:
http://news.pchome.com.tw/magazine/report/ct/iThome/4409/130374720037781075007.htm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環境用藥不合格 環保署開罰要下架


殺螞蟻、除蟑螂,民眾用藥是否安全?根據環保署今天公布檢驗結果,發現標示不合格率為1.3%,其中更有8件有效成分過多或過少,此外有3件使用沒有許可證字號的偽藥,甚至含有致癌、畸胎風險的「滅蟻樂」成分。環保署已開出最高30萬元罰金,並要求限期下架回收改善。


環保署也呼籲,民眾在選用時,一定要注意是否具有環保署許可證號,如「環署衛製字第○○○○號」或「環署衛輸字第○○○○號」,以及效期是否過期或標示不實;另外,在使用時,則要依照使用說明步驟和注意事項,以確保環境用藥的使用安全。

根據環保署去年查核共3萬3525件,查獲標示不合格451件,不合格以過期居多;抽驗有效成分則有166件,其中8件不合格,都是有效成分超過標準或不足,已依法裁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

另也查獲未經登記查驗的偽造環境用藥3件,裁處新台幣9萬元至30萬元;均已依法裁處並要求限期下架回收改善。其中,有一件成分含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藥品的「滅蟻樂」,不但不易分解也會蓄積在人體內,有致癌或孕婦畸胎風險。

由於民眾習慣網購或網拍,環保署再次呼籲上網拍賣的民眾注意,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證照者,不可以在網路廣告或販賣環境用藥。民眾如有疑問,可以至環境用藥許可證照查詢系統查詢(http://mdc.epa.gov.tw/MDC/search/search_License.aspx)。
 
參考網址:
http://news.pchome.com.tw/living/awakening/20110222/index-12983708405064743009.html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網購990元洗衣粉 被詐騙百萬元


中國時報【蕭承訓/台北報導】


潘姓婦人網購九百九十元的洗衣粉,卻遭詐騙集團以誤辦分期付款,一步步摸清被害人財產狀況,兩天內以各種理由,誘騙被害人轉帳匯款及面交付款共一百萬元,被害人直到要老公開車載她趕去送錢,才被老公罵醒,直接開車到警局報案。

警方發現,許多被害人都是上該購物網站後接到詐騙電話,懷疑有人洩露被害人資料,已循線展開追查,並呼籲民眾提高警覺。

平日有網路及電視購物習慣的潘姓婦人,日前上購物網站撿便宜,購買九百九十元洗衣粉後,不久即接獲自稱購物網站會計人員電話,指稱購物系統顯示潘女連續訂購洗衣粉共十期,如有錯誤,應盡速通知銀行取消分期匯款。

詐騙集團並旁敲側擊探問潘女平時網購刷卡銀行,旋即假冒花旗銀行李專員去電要求核對資料,協助取消分期付款。潘女雖懷疑銀行效率怎麼會那麼快,但想盡快解決此事,便在對方指示下到提款機匯出兩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

詐騙集團食髓知味,又以資料核對有誤,命令潘女必須先領現金九萬元,再以存提款機存入,才能完成解除設定。

潘婦噩運未因此結束,隔天對方再假冒花旗人員,指潘名字被盜用,必須把其在華南銀行兩個帳戶內的現金全都領出,潘婦領了五十八萬元,在住家附近廟宇把錢交給自稱金管會官員的男子。

詐騙集團一面編故事騙潘婦,另方面打探套問潘婦投資狀況,於是又以股票恐被盜賣,須匯卅萬元證明財力,讓潘女又匯了卅萬元。

歹徒接著竟要求潘婦從北縣到北市的渣打銀行分行操作設定匯款。由於潘女行動不便,要求老公開車載她,潘女路上提及此事,老公大罵:「你被人家騙了!」車子沒開到銀行,反而開到警局報案。

參考網址:
http://news.msn.com.tw/news1920223.aspx